第一章:总则
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
为规范本行及控股子公司(以下统称“本行”)的诉讼、仲裁、执行等法律案件(以下统称“诉讼案件”)的管理,建立“职责清晰、流程规范、风险可控、处置高效”的全流程管理体系,最大限度地维护本行合法权益与品牌声誉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、监管规定,结合本行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适用范围
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(含总行、各境内外分行、直属机构、事业部)及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外作为当事人(包括原告、被告、第三人、上诉人、被上诉人、申请人、被申请人等)参与的各类诉讼、仲裁、执行、执行异议及破产程序等法律纠纷案件。
第三条 基本原则
诉讼案件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:
(一)依法合规原则: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,确保案件处理的每一个环节均合法合规。
(二)风险可控原则: 将风险管理贯穿于案件处理的全过程,建立风险预警、评估、应对和化解机制。
(三)成本效益原则: 综合评估案件的诉讼价值与成本,优先选择和解、调解等非诉方式解决纠纷,力求以最优成本实现最佳效果。
(四)协同配合原则: 建立法务主导、业务主责、多部门高效协同的工作机制,形成全行一盘棋的诉讼应对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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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: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
第四条 组织体系
本行建立由总行统一领导、法务部门归口管理、业务部门承担主责、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诉讼案件管理组织体系。总行层面可根据需要设立“重大诉讼案件管理委员会”,负责对全行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进行集体审议和决策。
第五条 法务部门职责
法务部门是本行诉讼案件的归口管理部门,负责诉讼案件的组织、协调、指导和监督。
(一)总行法务合规部:
- 牵头制定和修订全行诉讼管理制度、策略和标准。
- 指导、监督和考核全行诉讼案件管理工作。
- 直接办理总行本部及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。
- 负责全行外聘律师事务所的统一准入、管理和评估。
- 组织诉讼案件的经验总结、案例分析和业务培训。
(二)分行(含直属机构)法律部门: - 具体执行总行诉讼管理制度,负责本辖区诉讼案件的管理和办理。
- 对辖区内业务部门的诉讼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。
- 负责本级机构诉讼案件的立案、应诉、证据审核、策略制定及上报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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