数据安全与客户隐私保护管理规定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等法律法规,加强交易银行业务数据安全管理,保护客户隐私权益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数据包括:
- 客户数据:客户身份信息、财务信息、交易数据、征信数据等。
- 业务数据:合同、订单、发票、运单等业务单据数据。
- 系统数据:系统日志、操作记录、配置参数等。
第三条 数据安全管理遵循"谁主管、谁负责"和"最小授权"原则,建立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。
第二章 数据分类分级
第四条 对数据进行分类分级管理,根据敏感程度和影响范围划分为四级:
一、核心数据(一级)
影响国家安全、经济安全或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。
示例:金融基础设施运行数据、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数据。
二、重要数据(二级)
一旦泄露、篡改、丢失,将对银行经营、客户权益造成严重影响的数据。
示例:客户账号密码、交易流水、征信报告、大额资金往来数据。
三、敏感数据(三级)
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数据。
示例:身份证号、手机号、企业财务报表、供应链交易数据。
四、一般数据(四级)
公开或低敏感度的数据。
示例:银行产品介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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