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全面加强辖内县域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报

近年来,随着金融市场深化发展和金融产品日益丰富,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。党中央、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,中国人民银行、金监局等监管部门相继出台了《关于银行保险机构XXXX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》《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XXXX指导意见》等政策文件,为做好新时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。

为深入贯彻落实监管要求,切实加强辖内县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,我行消保部门于202X年第一季度组织开展了辖内县域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专项检查。检查覆盖全辖23家县域支行及其下辖网点,重点围绕机构履职、制度建设、行为规范、信息保护、投诉处理、纠纷化解等方面开展全面排查,系统梳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。

从检查情况来看,近年来辖内县域机构消保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:消保工作体系初步建立,各项制度逐步完善,消保意识明显增强,服务质效持续改善。202X年,全辖县域机构共受理消费投诉1873件,按期办结率达98.2%,较上年提升2.3个百分点;开展消费者教育活动586场,覆盖群众超15万人次;完成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更新127次,内容覆盖面进一步扩大。

但与此同时,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,当前辖内县域机构消保工作仍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。部分机构重经营轻保护、重效益轻服务的倾向依然存在,消保工作质效与监管要求和消费者期待还有一定差距。特别是在疫情后经济恢复发展的关键时期,金融消费需求不断增长、金融产品日益复杂、金融风险更趋隐蔽,这对县域机构的消保工作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。

为进一步提升辖内县域机构消保工作水平,有效防范化解金融消费风险,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,推动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,经研究决定,现将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要求通报如下。各分支机构要高度重视,认真对照检查,举一反三,切实抓好整改落实,不断提升消保工作质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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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主要问题发现

此次检查发现,辖内县域机构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以下突出问题,亟需引起重视并切实整改。

(一)组织体制建设有待加强

检查发现,部分县域机构在消保组织体制建设方面存在明显不足。首先,消保工作机构设置不够规范,有5家支行未设立独立的消保工作部门,仅在零售业务部下设消保岗位,导致消保工作独立性不足,难以有效发挥监督制衡作用。其次,消保人员配备普遍不足,近60%的县域机构消保专职人员不足2人,部分网点甚至由客户经理兼任消保工作,严重影响了消保职能的有效发挥。再次,消保工作责任制未能有效落实,37%的机构未建立消保工作考核评价机制,消保工作在绩效考核中的权重普遍偏低,平均仅占5%左右,难以形成有效激励。

(二)制度机制建设亟需完善

在制度机制建设方面,普遍存在制度体系不完善、操作性不强等问题。一是消保制度体系不够健全,43%的机构未能及时根据最新监管要求更新本机构消保制度,部分重要领域如消费者信息保护、金融营销宣传、产品风险提示等缺乏具体管理办法。二是制度之间衔接不够顺畅,特别是在消费投诉处理、应急处置、损害赔偿等方面存在交叉重复或责任界定不清的情况。三是制度可操作性不强,未充分考虑基层网点实际情况,部分操作流程过于复杂或标准过高,导致执行效果不佳。例如,某县域支行制定的《客户投诉XXX处理操作规程》要求首次处理时限不超过24小时,但未配套相应的人力资源保障,致使超期处理情况频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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